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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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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

  (一)国内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

  1、结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共五条。

  (1)必须男女双方安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线。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违背法定婚龄结婚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如虚报结婚年龄欺骗登记机关,或不足法定年龄的事实婚,均属违法婚姻。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记。即要求结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丧偶或离婚的男女。只有无配偶的人,才具有结婚的条件。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离异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复婚,则构成重婚。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4)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伯叔、姑与侄子女、堂兄弟姊妹,舅姨与甥子女、表兄弟姐妹等。

  (5)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以下三个方面:

  A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不得结婚。

  B患性病未经治愈者不得结婚。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种形式的传染性较强的疾病。

  C患有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女不得结婚。

  2、婚姻登记机关

  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标明未婚、已婚或丧偶的《婚姻状况证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3张;

  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对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经全面审查了解,男女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结婚登记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提供情况"栏内注明情况。

  (二)国内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1、准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准予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双方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

  2、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步骤

  (1)申请。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离婚的原因;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已达成协议,是否真实合法。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解除。

  3、不予受理的离婚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方要求离婚的;

  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女方在怀孕或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

  (三)国内居民办理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查。

  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四)涉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

  1、登记机关

  (1)外国人、外籍华人及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居民与我省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到本省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华侨、港澳居民、已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同我省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到本省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登记程序

  (1)申请

  出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件:

  A、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婚姻当事人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件。

  外国人、外籍华人持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持本人护照、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由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侨居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居民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香港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澳门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本人《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台湾居民持本人旅行证明或护照,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户口在我省的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离婚或丧偶的,须持离婚证件或死亡证件;

  B、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C、填写结婚申请书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件及《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然后,按登记机关要求如实填写《结婚申请书》。本人不能亲自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写,但必须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受结婚登记申请后,将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与查证,审查内容主要有如下几点:

  A、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有效,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必要时得进行调查。

  B、男女双方是否出于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C、该婚姻是否与国外一方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有冲突。

  (3)登记发证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但在结婚申请书上须注明"恢复结婚"字样,以备查考。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当事人按规定向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当事人自理。

  婚姻登记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处理。

  (五)涉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机关

  (1)华侨同国内居民、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到协议的,双方须到原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准予离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准予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夫妻身份。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确系自愿。自愿的标准,应以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

  (4)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包括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及其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双方对这些问题必须达成协议,而且内容必须合法,才准予登记离婚。

  (5)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关于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怎样清偿,以及是否需要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双方均应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3、离婚登记的程序

  办理离婚登记要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后,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的申请,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3)批准。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六)涉外、涉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复婚登记

  办理复婚登记按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七)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程序

  (1)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机关

  广东省出具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关系的《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机关的划分:

  涉外国人、外籍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原来是在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的,分别由原登记的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出具;原来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在一律由地级市级涉外婚姻登记处出具。   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关系证明,原来是在省或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原来的登记机关出具;原来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由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现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机关,只出具双方婚姻当事人都是国内公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不出具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的理由

  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可给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条件

  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具体办法是:   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为什么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递交原婚姻登记机关,由该机关查核是否有结婚登记档案。如有档案,该机关又有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即可办理手续,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如该机关无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则由该机关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该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书的编号。有条件的,还可以把结婚登记的档案复印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把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和结婚登记的档案复印件一并交有权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登记机关、并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即可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夫妻双方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办理,还要缴交单人大1寸或双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并按规定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   (4)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机关和办法

  发证机关:由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确实遗失或损毁了《离婚证》;二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离婚登记的。三是有离婚登记档案可查的。

  申领办法:由当事人提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遗失或损毁了《离婚证》以及需要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理由,然后交登记机关审查。经该机关查核,确有离婚登记档案的,缴交单人大1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并按规定缴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即可发给《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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