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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坤诉肖桂清离婚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原告:吴明坤,男,42岁。
     被告:肖桂清,女,40岁。

    原告吴明坤与被告肖桂清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应征入伍服役后,被告即从原户籍地迁入原告家居住,双方经常保持通信往来。1979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1981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吴建,现在中学读书。双方结婚后的原告服兵役期间,原、被告间相互通信往来频繁,被告曾多次去部队与原告共同生活。1985年1月,原告退伍后,安排了工作。原、被告从婚后到1996年10月前,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在共同生活中一直互相帮助,经常交心换心,在遇有挫折时,互相鼓励支持,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受到外人称羡。1996年10月,原告在经营OK厅的过程中,与在该厅的一服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被告的怀疑,双方为此时常吵闹,夫妻感情开始受到影响。但被告仍然十分关心原告,要求原告改正错误。1996年11月11日、18日,原告先后给被告去信说,做了对不起被告的事,并向被告表示真诚的认错。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在起诉后不久到被告处仍与被告一起同居生活。

    原告吴明坤诉称:双方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79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1996年3月开始,被告无端怀疑其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双方为此时常吵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建由其抚养,抚育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359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责清偿。

    被告肖桂清答辩称:与原告恋爱四年之久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结婚17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从1996年10月开始与一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双方之间才产生矛盾。其间,原告曾向其认错,其也愿意谅解原告,愿给原告改正错误的机会。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 判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属实。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四年多时间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后由于原告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双方才开始时常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对原告的过错表示谅解,要求与原告和好夫妻关系的态度,是善意的、诚恳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吴明坤与被告肖桂清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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