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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献诉杨爱果隐瞒婚前病情离婚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原告:杨庆献,男
    被告:杨爱果,女

    1991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订婚。订婚当天,原告及家人即发现被告走路腿不灵活,经介绍人了解,被告及家人称是脚崴了,原告即未再追问。1992年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个多月,被告称腿痛,原告即带被告先后在县、市、省会等地的地方医院和部队医院进行治疗,被告自诉为腿部挫伤已有两年,后经确诊为颈椎间盘脱出。1993年2月23日,新野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作颈椎间盘脱出治疗手术。但该手术后无效,导致被告下肢瘫痪。被告于同年9月出院回娘家居住,原告随同去被告娘家护理及帮干农活至收秋。1994年7月27日,被告回到原告处。同月29日,原、被告二人协商,原告将被告结婚时陪送的嫁妆送回娘家,被告回娘家居住。此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外出打工。为给被告治病,原告先后花去医疗费用6000余元,被告身体未能好转,现生活仍不能自理。

    1994年9月29日,被告向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对其尽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诉讼期间,被告于同年12月8日生下一女孩,被告又增加一项要求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被告生孩子期间,原告付给被告现金500元。1995年1月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每年付给被告口粮600斤,现金100元,医疗费300元,小孩抚养费24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依判决履行了义务。1995年12月25日,原告向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该院于1996年6月5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六个月后,原告于1997年1月3日再次向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隐瞒病情,我为她治病已花去6000余元。但她的病情毫无好转,我已做到了仁至义尽。我们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们双方离婚,小孩归我抚养。

    被告杨爱果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我结婚时没病,现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应先给我治好病。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不久,被告就有病。原告为被告治病已作了最大努力,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现二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以准许。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并考虑到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应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原为扶养求得之本院判决,因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终止,原判决不能再履行。根据被告现住娘家,生活困难,自身有病,没有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三、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生活补助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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