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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原告:刘伏虎,男。
  被告:王莲,女。

  王莲和刘伏虎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颖,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8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闹打架,王莲与公婆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1989年4月,刘伏虎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莲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莲离婚。案经该院调解,刘伏虎撤回离婚诉讼。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莲计划外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伏虎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莲离婚。

  王莲辩称: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伏虎与他人关系密切所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刘伏虎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伏虎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判决如下:

  一、准予刘伏虎与王莲离婚;
  二、婚生女刘颖由王莲抚养,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刘颖抚养费2000元,刘颖成人后,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王莲婚前嫁妆及与刘伏虎婚后共同财产:黑白电视机一台、自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电镀椅一对、摆钟一个归王莲和刘颖所有,其余财产归刘伏虎所有;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五、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莲生活补助费1500元。

  宣判后,王莲不服,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以及财产分割不公,还有800元外债未判为理由,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伏虎虽对该判决也有意见,但未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莲与刘伏虎虽系自愿结婚,但因双方性格各异,加之王莲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其公婆之间关系,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伏虎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莲上诉称尚有800元外债,因举证不足,不予认定。原审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孩子抚养及给付王莲生活补助费的判决正确。但将夫妻财产一并判归刘颖所有,判决刘伏虎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欠当,且有夫妻财产漏判,应予部分改判。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
  三、女孩刘颖由王莲抚养,刘伏虎自1992年8月起每月给付王莲孩子抚养费20元,至刘颖独立生活时止;
  四、黑白电视机一台、自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摆钟一个、电镀折叠椅一对、人造革皮箱一个、被子四床、网套一个归王莲所有,其他财产归刘伏虎所有。

  宣判后,王莲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遂裁定中止原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再审期间不得再婚。经再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伏虎在王莲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原一、二审判决离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裁定:
  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二、驳回刘伏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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