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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案情】
  原告:胡红卫,男。
  被告:黄燕明,女。
  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92年4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后由于双方个性差异,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于1993年5月分居至今。1993年7月日,原告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理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包括中签的股票抽签表在内的一系列共同财产。
 【审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对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在1993年8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胡红卫与被告黄燕明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21寸乐声彩电、丹尼冰箱各一台,归被告所有;音响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财产折款人民币1000元。
  三、赤湾股票1000股(每股按11.75元计算)、蛇口工业区集资人民币3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折款人民币7375元。
  四、深圳市1992年新股中签表一张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购表款人民币500元。
  五、原告付给被告经济资助人民币28000元。以上款项相抵,原告应付给被告人民币20125元,此款分两期付清,即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天内付10125元,余款1万元于半年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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