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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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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孙永江,男,37岁
    被告(反诉原告):丁少英,女,37岁,系原告孙永江之妻,
    被告:李万有,男,39岁
    第三人:李溪龙,男,48岁
    孙永江与丁少英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拉达80/12633轿车。199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开车离家。2月14日,丁少英未与孙永江协商,以80000元价格把车卖给李万有,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万有名下,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汽车。后丁少英觉得卖80000元价格低,遂于2月22日又将汽车以84000元价格卖给李溪龙。当天,李溪龙把84000元车款全部付给丁少英,丁少英将车交给李溪龙,未办车籍转移手续。次日,此事被孙永江发现,将行车证扣留。

    据此,孙永江向延吉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9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口角后,丁少英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共同财产拉达80/12633轿车卖给被告李万有,并办理了车籍转移手续,后又转卖给第三人李溪龙,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车给予确权。
    丁少英答辩并反诉称:该车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李万有答辩称:被告丁少英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不存在合谋行为,手续办到我名下是丁一手筹办的。之所以未成,是丁觉得80000元卖给我价格低,又把车以84000元价格转卖给李溪龙所致。我买车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李溪龙称:我买车出于自愿,善意,无过错。如买卖不成,丁少英应退还车款,并承担经济损失。

【审判】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拉达80/12633轿车系孙永江和丁少英夫妻共有财产,丁少英未经孙永江同意,擅自处分不当;且在办理买卖手续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故丁少英与李万有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无效。此后,丁少英又擅自将汽车卖给李溪龙,更为不当,又未办转籍手续,因此,丁少英与李溪龙之间的汽车买卖行为无效。在两次汽车买卖行为中,李万有和李溪龙不明真相,与丁少英没有合谋、串通行为,过错均在丁少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丁少英承担。孙永江诉讼确认汽车所有权有理,应予支持。丁少英反诉汽车买卖有效无理,不予支持。李万有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溪龙买车出自善意,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该院于1992年4月28日判决如下:
    一、丁少英与李万有之间的汽车买卖无效;
    二、拉达80/12633轿车归孙永江和丁少英共有;
    三、丁少英与李溪龙之间的汽车买卖无效,丁少英返还给李溪龙车款84000元(已执行),并赔偿占有此款期间的利息(一个月,按月利率0.0018元计算)151.2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执行;
    四、发生纠纷期间,汽车未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丁少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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