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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碧荣因结婚证对方姓名错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原告:肖碧荣,女,23岁。
    被告:温三生,男,22岁。

    肖碧荣与温三生系江西省宁都县会同乡大斜村下湖陂村村民小组村民。1995年1月,肖碧荣与温三生经人介绍谈婚。1996年12月底,肖碧荣与温三生协商结婚。1997年1月16日,下湖陂村村民小组为肖碧荣、温三生出具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要的证明。同日,温三生之父温元校持村民小组证明来到村委会,找村委会会计胡景标开具婚姻状况证明。1月18日,肖碧荣、温三生双方到宁都县会同乡民政所进行了结婚登记,因未交两人结婚合影照片,当日未领取结婚证书。1月20日,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肖碧荣提出悔婚,温三生同意。1月22日,肖碧荣从温三生处取回结婚证,发现结婚证男方持证人姓名不是温三生,而是其哥哥温桂生,遂于1月28日以离婚为由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要求宣布其与温三生的婚姻无效。

    审判
    宁都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肖碧荣与被告温三生冒他人之名办理的结婚登记,其登记无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回双方已取得的结婚证书。被告温三生之父温元校与村委会干部胡景标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为温桂生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依法应予民事制裁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28日裁定:

    对起诉人肖碧荣诉温三生离婚一案不予受理。

    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并参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于1997年3月10日对案外人胡景标、温元校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民事制裁决定。

    3月15日,会同乡民政所依法撤销肖碧荣与温桂生的婚姻登记,收回该结婚证书。案外人胡景标、温元校也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所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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