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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郑宜熟诉王鑫艺离婚案在香港法院受理后又向内地法院起诉被驳回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原告:郑宜熟,男,28岁,香港居民
    被告:王鑫艺,女,28岁,香港居民

    原告郑宜熟与被告王鑫艺于1986年经人介绍后相识。1989年1月15日,原告往香港定居。1992年12月7日,双方在福建省晋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被告以会夫为由往香港探亲。1993年6月8日,双方在香港再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95年11月,被告随夫定居香港。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纠纷,以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于1996年7月29日向香港民事法庭申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于1996年12月7日应诉。在香港民事法庭排期审理期间,原告又于1997年4月23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原告郑宜熟起诉称:与被告性格不和,难以相处,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鑫艺答辩称:原告已于1996年7月29日向香港民事法庭起诉与其离婚,其已应诉。现香港民事法庭正在排期审理该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宜熟与被告王鑫艺虽依法向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鉴于双方现均定居香港,又在香港重新进行婚姻注册,且原告已先于本院向香港民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香港法庭对该案尚在审理当中,故原、被告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应由香港法庭审理。现原告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宜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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