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新老朋友对本站的支持,谢谢. 值班律师24小时在线提供婚姻法律援助,最新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律全程协助!

 网站首页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婚姻继承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离婚程序结婚指南离婚指南 

婚姻法法律文书

 
 
赞助商链接


 

  上海婚姻律师网 >>文章内容:     法律咨询请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香港居民蔡文祥诉王丽心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原告:蔡文祥,男,40岁,香港居民
    被告:王丽心,女,38岁,香港居民

    原告蔡文祥为香港居民,与被告王丽心经人介绍于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晋江舍井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丽心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造成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文祥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离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文祥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丽心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产生纠纷,并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丽心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的重婚行为。本诉讼案并非一般普通离婚案,它涉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在香港可一并审理。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生活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以香港法例解决较为实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房屋、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方便;现已向香港法援处申请离婚,且被接受交法院进行排期。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审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对王丽心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的婚姻缔结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12日作出裁定:

    驳回被告王丽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王丽心不服一审裁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称:虽然双方婚姻缔结地在福建晋江,但双方及婚生子女长期居住在香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大部分在港、澳,同时香港法院已接受上诉人的离婚申请。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由香港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被上诉人蔡文祥辩称:双方的住所地虽然在香港,但婚姻缔结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根据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缔结地虽然在晋江市,但双方及其子女均居住在香港,且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在香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今后执行,本案应由当地法院管辖为宜,上诉人王丽心上诉的理由可以成立,原审裁定驳回王丽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作出裁定:

    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法院起诉。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隐私声明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申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若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立即删除!谢谢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网   备案号:沪ICP备07005819号 
Copyright© 2005-2010 WWW.kaidi1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