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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诉罗勇刚、张蒙重婚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自诉人:黄梅,女26岁
    被告人:罗勇刚,男23岁
    被告人:张蒙,女,23岁

    自诉人黄梅与被告人罗勇刚于1992年在重庆市民政学校学习时相识,开始自由恋爱。1994年毕业后,黄梅分配在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工作,罗勇刚分配在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人民政府工作。1995年12月,黄梅所在单位分住房,黄要罗勇刚回宜宾办理结婚证,罗勇刚同意。同月14日,黄梅所在单位根据黄梅的申请,出具了结婚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黄梅的居民身分证和像片一并交给罗勇刚。罗勇刚即利用其担任民政干事的职务之便私自为他和黄梅办理了结婚证,于1996年4月16日将结婚证给黄梅一份。黄梅所在单位根据这份结婚证,分给黄梅住房一套和计划生育指标。直至1997年8月,被告人罗勇刚仍与黄梅保持着夫妻关系。

    1996年5月,被告人罗勇刚开始与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政府工作员张蒙交朋友,同年7月,罗勇刚在帮张蒙办理准考证时,拿了张的像片一张,并记下张的身份证号码,利用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务之便,单方面擅自填写了与张蒙的结婚证一份。事后,罗勇刚将擅自办理与张的结婚证一事告知了张蒙,张蒙知道后,明确告诉罗勇刚,我们两人恋爱尚未成熟,仅是朋友关系,要罗将结婚证销毁,罗勇刚并未烧毁。1997年4月,罗勇刚搬迁办公室时,此份结婚证掉出,被同事曾××拾到交领导处理,高店镇政府为此给罗勇刚以行政警告处分,并收回结婚证。自诉人黄梅知情后,即提起诉讼,控告被告人罗勇刚、张蒙犯重婚罪。

    审判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勇刚已有配偶,又利用职务之便,与未婚女青年张蒙办理结婚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蒙事前不知罗勇刚有配偶,也不知罗私自为其办理结婚证,因而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罗勇刚案发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尚能供认,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9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罗勇刚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蒙无罪。

    判决后,自诉人黄梅不服,以对被告人罗勇刚不应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蒙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理由,提出上诉。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勇刚利用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务之便,单方擅自填写其与张蒙的结婚证,既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也不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因而,其与张蒙的结婚证无效。被告人罗勇刚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蒙事前不知罗勇刚私自为其办理结婚证,没有与罗勇刚结婚的意思表示,亦不构成重婚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被告人张蒙无罪正确,但对被告人罗勇刚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改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于1997年12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勇刚的刑事处分,即被告人罗勇刚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罗勇刚无罪;

三、维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蒙的处理,即被告人张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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