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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科诉温连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给的一笔钱为借款在离婚后应予偿还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原告:李明科,男。
  被告:温连菊,女。
  被告:温泉,男,系温连菊之子。

  原告李明科与被告温连菊于1992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因被告温连菊所在单位向职工集资,原告拿出5000元(人民币,下同)交于温连菊,让其向单位交纳集资款。温连菊于1993年2月25日向单位交纳了该款。1994年2月26日

【案情】

  原告:李明科,男。

  被告:温连菊,女。

  被告:温泉,男,系温连菊之子。

  原告李明科与被告温连菊于1992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因被告温连菊所在单位向职工集资,原告拿出5000元(人民币,下同)交于温连菊,让其向单位交纳集资款。温连菊于1993年2月25日向单位交纳了该款。1994年2月26日,温连菊将该款连本带息共5750元取出。1996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温连菊协议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01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温连菊催要该款时,温连菊之子即被告温泉写了借条并签名,温连菊也在该借条上签名。

  原告李明科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温连菊为了参加单位的高息集资,从原告处挪借5000元,后来,又将此笔借款挪做他用。2000年7月以来,原告因病急用钱,多次找被告温连菊要求还钱,温连菊都多次推托。2001年5月6日,再次找到温连菊时,由被告温泉书写,温连菊签名,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仍一直未予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00元。

  被告温连菊答辩称:我与原告李明科是夫妻时,这5000元是1993年2月25日他交给我的,我把这笔钱拿到我单位集资,又于1994年2月26日取出,用于原、被告和原告母亲的生活费及儿子的学费。现钱已经花光。之所以给原告打借条,是为了让原告赶快离开我家。我儿子温泉打的借条,我按原告的要求在上面签了字,这5000元不是借款。

    被告温泉答辩称:这5000元是我母亲与原告保持夫妻关系时,原告给我母亲的。2001年5月6日,原告到我家让我母亲还款,我担心我母亲犯病,为让原告早点离开,情急之下,我给原告打了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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