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新老朋友对本站的支持,谢谢. 值班律师24小时在线提供婚姻法律援助,最新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律全程协助!

 网站首页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婚姻继承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离婚程序结婚指南离婚指南 

婚姻法法律文书

 
 
赞助商链接


 

  上海婚姻律师网 >>文章内容:     法律咨询请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亓舰因其父在与被告结婚前病逝诉吴秀华返还其父交付用于结婚购房的购房款案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原告:亓舰。
    被告:吴秀华。

    原告父亓同生于1999年间认识了被告吴秀华,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为结婚准备买住房,最后商定买被告之子的住房,房款即可作为被告之子经商的资金。为此,原告父亲先后给被告购房款56000元,双方并决定于2001年4月13日在此住房结婚。但在婚期的前一日,原告父亲因病住院。原告父亲住院期间,原告同其父的同事一起去被告处索款,被告于同月16日、21日分两次给原告款共计一万元,原告收到后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同月23日,原告父亲病逝。4月27日,原告在同事的陪同下又去被告家索款,并经有关领导进行调解未果。原告遂向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父生前曾与被告处过对象,并为准备结婚最后商定买被告儿子的住房。为此,其父将多年攒下的36000元及其母1996年去世时留给其的2万元,都交给了被告作为买房款。其父住院后,其曾找过被告拿钱用于治病,先后两次拿回一万元。被告并表示,这笔钱一分未动,若老亓有个三长两短,她一分不少给拿回来。其父去世后,其曾与同事及领导向被告索要过余款,被告却称已经花用只剩2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下余款46000元。

    被告吴秀华答辩称:其根本没得到过原告父亲的任何钱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伊春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审理了本案。该院经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查明:2001年2月28日,被告存入工商行伊春市分行新兴路支行通山路储蓄所人民币45000元,此款系由原告名下1998年1月17日三年定期2万元存款及原告父亲名下1998年1月24日三年定期2万元存款于2001年2月28日清户转存于被告名下。此笔存款已于同年3月29日支取44000元,同年4月25日支取1000元清户。

    伊春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之父与被告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协商为结婚而购买被告之子的住房,并准备在此房结婚。原告之父给被告购房款共计56000元。原告之父住院期间,原告已取回一万元,余款46000元尚在被告处。现原告之父病逝,购房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继续占有此款没有合法根据,被告获得的利益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法律保护。被告否认收到此款并拒绝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失,原告请求返还46000元购房款的请求有理,于法有据,被告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判决如下:

    被告吴秀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给付原告亓舰人民币46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并已执行。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隐私声明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申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若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立即删除!谢谢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网   备案号:沪ICP备07005819号 
Copyright© 2005-2010 WWW.kaidi1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