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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关系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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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的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第五十四条: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遗产只限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一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第45条:被继承人生前经营的山林、水利、养殖、种殖等专业的合法收益,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第46条:由国家或集体负责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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