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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酌情分得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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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对死者给过较多扶助的人,应当在遗产中适当分给他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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