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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呢?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原则性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1995年6月1日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含义分别作了解释。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它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指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病例,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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