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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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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二、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收诉讼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简要理由。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撤销该案申请人的受援资格,不予提供减、免收代理费的法律援助。另外,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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