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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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