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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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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根据以上的规定,这种抚养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抚养人须是未成年人;
    2、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抚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同样,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下:
    1、被赡养的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
    2、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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