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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院民事裁判仲裁裁决如何在大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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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5月2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以下简称"台湾民事裁判"),在遵守"一个中国"、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并且不违反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其在大陆的法律效力。
案件当事人持生效的台湾民事裁判的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请示和理由等。
对人民法院已经予以认可的台湾民事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是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对该诉讼未作出判决之前,优先处理对应的认可申请,再决定终结或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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