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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登记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一、办事项目
(1)    上海市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登记
 
二、办理机构
(1)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三、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单 位 地 址 电话号码 受理时间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光大会展中心婚礼广场三楼(漕宝路70号) 64325087 每周:一、三、五,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四、办理时限
(1)    婚姻登记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颁证。
(2)     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领取结婚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作撤回申请。
(3)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在领证期限内向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长领证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4)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5)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申办对象资格
(1)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2)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     未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5)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6)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六、申办手续
上海居民:
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有效期3个月);
3、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还须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如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的原件: 国内的《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须附生效证明书);
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5、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丧偶证明的原件。

香港居民:
1、香港地区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海员证;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并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无配偶声明书(有效期3个月);
3、赴香港定居之前已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4、如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原件。
香港法院的离婚证件;
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如原配偶在香港死亡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原件;
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丧偶证明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职业证明。
男女双方均需提交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同为彩色或黑白正面照片各四张。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证件、证明符合有关规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凭介绍信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材料翻译→调查、审核、审批→办理领证预约手续→领取《结婚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结婚登记手续费:9元/人。
 
九、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3)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华侨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4)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1)    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632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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