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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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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价证券的分割
    由于有价证券有记名的特点,所以双方协商一个价格,由取得有价证券的一方给另一方一定的货币补偿是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不过,按比例分配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办理有价证券的过户手续才行,有价证券并不会因判决的生效而当然过户到取得方名下。

    二、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出资额的分割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另一方不是合伙人时,该份额的分割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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