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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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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实施后,对离婚的房产到底存不存在共有人这一问题变的更加复杂。
    陈女士去年6月份购买了一套价值32万元的商品房,首付10万元,余款22万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上的产权人为陈女士。陈女士在去年12月与刘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今年9月份陈女士和刘先生离婚,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刘先生觉得自己应是共有权人,而陈女士则认为该房屋属自己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那么该房屋的产权应如何界定呢?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以前规定了只要婚后满8年,原来属于个人产权的房屋既转为夫妻双方共有。现在新的规定为:只要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那么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却为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见,只要婚前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婚后该房屋仍属于该个人所有。 如果婚前以个人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却共同还贷,房屋的归属如何界定?按照新的《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房产的首付款及去年12月前陈女士结婚前的所偿还的银行部分按揭款及计息应属于陈女士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双方为该房屋支付的银行按揭款及利息部分款则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刘先生仍可以对此部分房价款及利息主张部分权利(除非有特别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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