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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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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时,涉及到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要根据当事人及这些财产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妥善处理。涉及到家庭共同经营的私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享有的股票、股权、知识产权、生产资料等,既要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财产性质状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得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对于家庭财产中涉及的“房改房”问题,要坚持与房改政策相一致的原则,在征求“房改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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