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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按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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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处理不仅要涉及产权问题,还涉及到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因此对按揭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一般不进行分割,而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处理。但也可以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分割:
  (1)如果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抵押权,而取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分割问题,对还贷所用的资金,如系共同财产自不必说,如系借贷所取得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2)如果贷款人仅为夫妻中的一方,考虑到离婚后贷款合同的履行因素,不变更产权人和还贷人更便于原合同的履行,可以判决房屋归还贷人一方所有,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如果贷款人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征循另一方的意见,如果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够进行转按揭,则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取得,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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