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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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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发现尚有未到期的债务时,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这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是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如果以此约定为逃避债务目的,此约定无效,该债务仍然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挥霍而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家庭成员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偿,则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如果夫妻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则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这部分财产保留下来,到期限后再清偿;或者平等分割债务,在到期限后由双方各自清偿其份额。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由双方协议解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考虑双方经济实力而判决由一方负担或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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