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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索彩礼须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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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小夫妻打起离婚官司,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巨额彩礼钱。5月11日,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在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的同时,判决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36400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初,男青年季某和女青年丁某经人介绍相识。男方声称婚前给付女方彩礼36400元,但有证据证明的仅有16800元。同年12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次年1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4月18日,双方发生争吵,丁某离开季家,一直未归。季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丁某的婚姻关系,同时退还彩礼钱。季某在法庭上称,当初他为了促成早点结婚,给付了巨额彩礼,导致现在沦为特困户。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对于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已共同生活,且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给付彩礼行为导致其生活困难,故此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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