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事实婚姻得到保护
1月9日,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婚姻为由确认了一起继承权案。
法院查明,1991年,离婚女子王某与离婚男子李某(婚前生有一女)相识一段时间后开始同居,并且一过就是13年。13年来,王某、李某相濡以沫,日子过得很和美,朋友、同事乃至邻居都说他们是一对模范夫妻。
2004年2月,李某不幸病逝,留下一处房产。事后,当王某继承李某遗产时,李某的女儿以王某未与李某登记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由,反对和拒绝王某继承李某的遗产。
无奈之下,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和李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并享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王某和李某从1991年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关系处理,王某享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王贵廷刘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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