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公证处被起诉
本报厦门11月16日电(记者李芹通讯员周赞马)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一幢老房子引发的一场公证官司昨天在该院开庭审理。
引发争议的这幢房子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价值估计上百万元。原是旅居菲律宾老华侨陈宝藏的合法房产。几个月前,陈宝藏堂弟的儿子陈某把这座房子拆除,准备翻建。陈宝藏姐姐的四个孙子认为陈某不是合法继承人,不能擅自处置房子,遂将陈某以及同安区公证处一同告上法庭。
陈宝藏在上世纪40年代初旅居菲律宾,一直未回国。其在厦门有一姐姐黄治,而原告肖某等四人即为黄治的孙子。有一年,陈宝藏的堂弟陈天赐去菲律宾看望堂哥,不幸意外死亡。陈宝藏为此感到十分痛惜,特委托其在国内的其他堂弟抱养一个孩子延续堂弟陈天赐的“香火”,同时交代两个堂弟把自己在国内的房子出租,租金用于抚养孩子上学。这个孩子就是陈某。文革期间,陈某把这座房子翻修,后来搬进居住。
今年6月,原告肖某等得知陈宝藏的该房产已在1999年7月经同安区公证处公证,由“其子陈某继承”,陈某进而公证将房子赠给儿子。
原告认为,陈某其实是陈宝藏的堂侄,根本不是陈宝藏之子,却利用陈宝藏数十年一直在菲律宾,无人照料房产的机会,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公证,且同安区公证处未严格依法审查其是否有具有法定效力的死亡证明书及亲属关系证明书,违法出具了两份公证书,从而导致陈某及其子非法夺取了陈宝藏的房产。
原告认为,同安区公证处所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对陈宝藏的生存或死亡、与陈某有无父子继承关系、有无其他继承人、截至继承权公证时该房产的权属人等重大人身、财产关系的公证过程中,均无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据或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对这几项内容的公证均违背了客观事实。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继承权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书》自始无效;确认被告陈某对陈宝藏的房产无继承权。
同安区公证处认为,同安区公证处所办理的继承权和赠与合同公证都是根据程序办理的,同安区公证处并没有过错。同安区公证处在接到陈某办理公证的申请后,审查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同安区房屋产权发证中心的公函,并对陈某夫妇及其儿子做了询问笔录进行核实。为了慎重起见,同安区公证处还找到该房屋的两个邻居核实了情况,经现场查看、测量后,才作出该公证。
同安区公证处同时认为,即使确实存在如原告所述陈宝藏于上世纪40年代就旅居菲律宾,一直未回国的事实,也是陈某与居委会及证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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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有假谁负责
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公证法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公证行业20多年无“法”可依的状况。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首次引入了“公证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公证法将公证双方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法也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过错,假如这种过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这意味着,公证处具备了赔偿以后向当事人追偿的权利,公证法同时新增加了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须追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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