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新老朋友对本站的支持,谢谢. 值班律师24小时在线提供婚姻法律援助,最新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律全程协助!

 网站首页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婚姻继承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离婚程序结婚指南离婚指南 

婚姻法法律文书

 
 
赞助商链接


 

  上海婚姻律师网 >>文章内容:     法律咨询请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遗产赠给同居者儿子不服打官司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遗产赠给同居者儿子不服打官司

  浦口法院一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

  作者:记者赵兴武  通讯员杜慧

  本报讯得知父亲生前立遗嘱,将财产全部赠给同居者,儿子便将同居者告上法庭。7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遗嘱中除对“死亡抚恤金”的处理无效,其他内容均合法有效。

  王某1983年离婚后一直与同事高某同居,2003年,王某被诊断为肺癌。病重期间,王某手书遗嘱一份,将自己所有财产交由高某处理并归其所有。王某病逝后,高某从王某单位取走了工资、死亡抚恤金等合计8000余元。

  王某儿子诉称,父亲生病期间,自己因犯罪被取保候审,父亲对自己有意见。高某趁自己不在,在父亲病情危重的情况下,以将父亲接到家中看病为由,强行要求父亲写下遗嘱,并强占父亲所有遗产。高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

  高某辩称,从遗嘱的形式、效力看,无论作为事实婚姻的配偶还是作为朋友,自己都是合法受益人。王某生前自书的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尊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高某虽保持多年同居关系,但双方并不属于事实婚姻,高某不属于王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属于受遗赠人。王某在遗嘱上签名时思维清楚,意识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已成年并具有劳动能力,因此王某没有为原告保留遗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王某在遗嘱中将死亡抚恤金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王某只能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其所在单位给予家属或其生前抚养、赡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该费用不是其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故王某遗嘱中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内容则合法有效。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隐私声明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申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若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立即删除!谢谢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网   备案号:沪ICP备07005819号 
Copyright© 2005-2010 WWW.kaidi1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