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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标“已婚” 照样登记?

编缉: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点击:暂无 日期:关闭


沈一男子办离婚手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登记处称办公程序没问题

  当得知丈夫又登记了,35岁的宋女士大吃一惊。

  更让宋女士吃惊的是,婚姻登记处说,只要登记双方签署结婚登记声明书,即使户口簿上是已婚,也给登记!

  妻子:我丈夫咋又结婚了

  昨日10时许,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一楼大厅,宋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今年6月,结婚6年的宋女士与丈夫裴某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房主为裴某的房产归宋女士所有,裴某不服上诉,于是两人在法律上并未离婚。

  8月28日,裴某偷偷拿着写有“已婚”的户口簿与田某到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9月11日,“结婚”14天的裴某又与田某离婚,双方协议房产归裴某所有,使得一审判给宋女士的房产被裴某卖掉,等新房主找上门来要求宋女士搬走时,裴某已不知所踪,宋女士随后报警。

  “他拿着带‘已婚’字样的户口簿去‘结婚’,怎么婚姻登记处连看都不看就批准了呢?”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要不是婚姻登记处把关不严,让他重婚钻了空子,法院判给我的财产就不会被他卖掉,我和4岁的女儿就不能无家可归!”

  登记处:办公程序没问题

  昨日上午,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吴主任向记者解答了婚姻登记程序,并一再表示工作人员办公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只要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签署自负法律责任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即使户口簿上是‘已婚’,我们也给登记!”吴主任说,自从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姻登记处已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即使申请人重婚,其法律责任也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律师:这是变相推卸责任

  辽宁合同法研究会理事、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乃龙告诉记者,户口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登记婚姻状况信息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可以在户口簿上看到“已婚”,却依然凭借申请人出具法律责任声明为其登记,而不去调查核实情况,这是一种变相的推卸责任。

  “这是对新《婚姻登记条例》中‘声明制’的误读!”王律师说。

  编辑说话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4年了,结婚登记虽不再需要出具繁琐的各种证明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处可以将登记者“已婚”的事实视而不见。

  我国《婚姻法》明确指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烟制度,《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拿着标有“已婚”的户口簿去登记,登记机关显然不会不知道登记者的婚姻状况。

  我们不否认婚姻登记处已从“管理”职能转向了“服务”,但明显的违法行为摆在眼前,“服务”部门也总不至于漠视吧,总不至于帮助“重婚”吧。

  还《婚姻登记条例》一个清白,因为,人人都要对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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